党建工作

北京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6   |   编辑:   |   文章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基础。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入党申请人必须自愿加入党组织,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新生入学或新教职工入职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了解其政治态度,如果学生入学前或教职工入职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应及时接收其入党相关材料,接续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如果学生或教职工有较强的入党意愿,所在党组织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其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要用好新生入学第一课、军训、主题团日和重要节日纪念活动等载体,讲好党的故事,讲明入党要求,激发大学生入党热情,及早发现和培养好苗子。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要面向新生开展入党启蒙教育。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希望。谈心谈话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委员负责,也可由二级党组织指派党组织委员、组织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负责。谈话人应向入党申请人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了解入党申请人年龄、经历、入党动机等基本情况。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在教职工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以党员推荐的方式产生人选。

在学生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以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团组织要充分听取团员意见,发挥集体把关作用,把师生认可的优秀团员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结果放入入党申请人档案。

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二级党组织汇总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按照党支部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将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培养教育,通过上党课、参加培训、志愿服务、参与党组织相关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理论、路线、方略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要采取学生业余党校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支部要及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档案材料以及《发展党员材料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推优”登记表》等)。

对入学或入职前已被原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指导其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培养考察中断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完备、无法认定等情形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予承认。对毕业生或调出本单位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将其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以书面形式每季度(3个月)汇报1次。思想汇报要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反对形式主义,不简单要求次数、字数,不搞照搬拼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党员校长带头联系1-2名优秀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组织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常态化联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定期与他们谈心谈话、沟通交流。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环节是:

(一)党支部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班级、梯队、部门等)党员、群众意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情况。教职工要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学生要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学习表现和服务同学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学生发展对象的确定还需征求学生公寓党支部意见,学生公寓党支部召开会议,综合考虑入党积极分子在公寓学风舍风、文明礼仪、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表现,提出是否同意其成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结合实际进行综合评价,坚决防止以学习成绩、群众测评票数等简单评价。对入党动机不纯的,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二)组织员谈话。组织员要对拟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材料审核,并与其进行谈话。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情况及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未通过组织员谈话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在全面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和群众、组织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认真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讨论通过的会议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含配偶、父母、子女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联合马克思主义学院进行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所有入党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委预审。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学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对材料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其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或区域,通过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

(二)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等情况;

(三)申请入党时间、推优时间以及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政治审查情况、培养联系人姓名等;

(四)公示起止日期;

(五)党支部及所在二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第十九条 二级党委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将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名册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第二十条 经二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如到会人数不足半数,或虽过半数但缺席人员较多,或被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两名入党介绍人原则上都应出席会议,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党支部书面详细报告,也可召开支部大会。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支部大会要庄重、严肃,悬挂党旗,全程录像。专职组织员列席党员发展大会。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会议最后可以安排自由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谈参加会议的感想等。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形成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二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二级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专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反馈;

(三)指明以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四)对支部大会决议的态度;

(五)掌握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原则、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对党有哪些要说明的情况等。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析和学习工作情况。培养联系人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与预备党员谈话,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所有入党相关材料转给转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预备期半年时以书面形式汇报1次。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二级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入党时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申请转正的愿望。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五)报二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二级党委审批。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思想汇报以及《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等材料放入党员档案,交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查;二级党组织按照学校档案移交有关规定,将党员档案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人事档案不属学校管理的,其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留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党员工作主体责任,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统筹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把党的教育贯穿其中。党委组织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统筹党校、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工作力量,各司其职做好入党教育培训工作。党委组织部每半年一次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二级党组织要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向党支部通报,压紧压实基层党支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扎实做好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改进大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方式,确保党的组织覆盖到每个年级、班级等基本单元,党的工作覆盖到每名学生。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按年级、班级或学科专业及时设立党组织。低年级没有学生党员或学生党员人数较少的,要通过将本年级(专业)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高年级学生党员等组织关系转入的方式设立党支部,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及时接收学生的入党申请,做好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大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发挥好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指导作用,大学一、二年级发展党员数占学校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防止出现低年级不发展、高年级扎堆发展的现象。要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从少数民族学生实际出发,恰当设定考察标准和培养目标;少数民族学生发展党员指标单列,由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党组织共同负责培养和发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在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充分考虑高知识群体知识层次高、专业能力强、思想独立、教学科研任务繁重的特点,突出政治标准和工作实绩,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要尽早发现培养,主动出击,通过建立青年教师领航工作站、实行政治学术“双导师制”等做法,加强对青年教师、青年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发展支持。对于多年未发展党员的教师党支部,所在二级党组织要逐一进行研究分析,确属工作薄弱的,要帮助其加强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度重视组织员队伍建设,加强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在用好专职组织员和老同志兼职组织员的同时,要注重选派二级党组织委员、机关党员干部、辅导员、党员导师、党员班主任、党员骨干教师担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要带头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帮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此前学校党委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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