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6 | 编辑: |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任务。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应把“推优”作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抓手,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抓好抓实“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推优”工作的谋划、统筹和落实,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夯实“推优”工作基础,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一次“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有1年以上团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秀共青团员,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校本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良好品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门次。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综合素质能力表现优异,本科生应在第二课堂学生成长助力工程中思想成长、实践实习类积分排在团支部前列。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六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季度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积极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 二级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并上报校团委备案。“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二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二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应安排专人负责大会的现场督查,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条 “推优”大会流程是:
(一)清点参会人数。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介绍“推优”办法。主持人介绍“推优”办法、大会流程、本次“推优”计划等。
(三)推荐候选人。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参会人员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
(四)候选人自我评述。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专业学习、第二课堂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自我评述应实事求是,明确指出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五)民主评议。参会人员对候选人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六)考察。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等书面材料。
(七)公示。“推优”情况在团支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团支部委员会将有关材料报二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二条 二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优”情况报告、《推荐表》、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校团委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综合二级团组织意见、“推优”情况等填写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二级团组织,由二级团组织和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分别留存,《推荐表》应存入其入党材料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为加强各类功能型团支部中青年骨干的培养与考察,一般于每学年夏季学期按照一定比例集中开展功能型团支部“推优”工作。
第十五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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