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北京科技大学党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0-12-28   |   编辑:   |   文章来源:

校党发【2000】7 

加强党员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党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党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党员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       

第二条  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应执行书信汇报制度,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第三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

1、党员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动,须由所在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校党委组织部转至调往单位。     

2、党员由我校调至北京市委所辖党组织关系的单位,须由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后,经校党委组织部直接转至所去单位。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我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3、党员由我校调至外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须由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换信后,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转出。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换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4、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原单位。      

5、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6、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1、离、退休干部和教师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离、退休后一年内转至机关五总支,如原单位仍返聘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按要求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如本人居住地区离学校较远,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2、退休工人党员,无论就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原则上都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在国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六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留学(包括国家派、单位派)的党员,出国前,其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给留学人员集训部,填写《留学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或有关派出主管部门,通过外交部信使队转到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本人回国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2、自费留学党员的组织关系,在其出国一年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出,同《出国人员情况登记表》一起于每年年终统计之前,上交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回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党委审查批准后,再恢复其组织关系。      

3、党员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等,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4、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自费留学)超过批准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者,即停止党籍。凡出国(包括公派)超过批准假期被学校宣布除名的党员,除名后即停止党籍。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停止党籍的决定,连同其组织关系一起转到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因出国逾期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党委审查,报上级(省、市)党委批准。       

5、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所在党组织应将停止党籍的决定材料及党员组织关系一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6、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      

7、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八条  对新生党员的管理      

1、学院党委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入党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与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2、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3、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对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要区分情况,慎重处理。对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规范,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期则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转正手续,入党日期从其年满十八周岁算起。党组织可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如需要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      

5、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入党的,经确认,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      

6、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作好思想工作,端正认识,加强教育,鼓励他们继续努力。    

第九条  党员卡片的建立和管理。      

1、在我校有正式组织关系的教职工党员要建立党员卡片,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管理,一份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要做到人、档、卡一致。学生党员由各学院党委视情况建立党员登记册或卡片。     

2、教职工党员校内调动,须将党员卡片由本人带到新单位;如调往外省市,党员卡片则留在原单位。新调入的教职工党员和留校工作的学生党员及新发展的教职工党员均须建立党员卡片。    

3、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要根据党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党员卡片。        

第十条  党员统计工作

1、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创造条件,建立党员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3、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二章  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薪加津贴。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基数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3%      

3、没有经济收入的本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研究生党员(含硕士、博士)每月交纳党费1元,博士后党员按工资收入参照以上比例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1、公派出国党员交纳的党费包含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在其到达国外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即按国家驻外使馆规定交纳党费,国内工资部分仍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2、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国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十四条  党费管理、上缴、留存比例。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党费现金交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管理。每年的党费上缴市委25%;余下部分学校留用50%,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留用50%    

第十五条  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组部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经费的补充开支。     

2、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如党报、党刊、《求是》、《前线》、《支部生活》、《共产党员》、《半月谈》等)     

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费用的补充开支。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审批    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组织部设立党费支出总帐,学院党委、机关总支设立党费支出分帐,使用党费报销时,须由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经校党委组织部主管部长签字,记帐、加盖组织部公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党费管理检查报告制度      

1、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应设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收缴党费要填写“党费缴纳表” ,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党费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并向党员公布党费缴纳及使用情况。     

2、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贪污、挪用党费的要严肃处理,对党费使用不当的要及时纠正。于翌年上半年将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通报下发。

第三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1、日常了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2、定期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二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3、年度分析。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4、要特别做好对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年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新党员质量分析书面报告交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1、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2)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  (3)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是否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时间相对集中,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1)学习教育;(2)个人总结;(3)民主评议;(4)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1、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报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审核后,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场合、范围内进行表扬。按条件与程序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2、在民主评议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出处置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人愿意改正缺点,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3、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    

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或备案。    

5、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督促其改正缺点,尽快符合党员标准。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校党委每二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每年“七一”前后,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先进活动。要通过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对全体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教育,激励基层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1、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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